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县城环境,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使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绿色环保、平安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2023年春节期间(2023年1月15日零时至2023年2月5日24时)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区内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城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院落、汽车站、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区主要交通道路、街道;
(二)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街(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三)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养)老院等医疗教育单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湘南起义纪念馆等重点保护单位;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六)移动、电信、联通、银行等通讯金融单位;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明火场所。
二、县城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深入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玉溪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禁燃措施,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禁燃工作。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作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依法、安全、规范燃放的意识。
三、县城区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餐饮酒店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未成年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不良后果的,监护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县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禁止在县城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七、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和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0735—3752636(玉溪镇人民政府值班电话)、0735—3881361(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值班电话)。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宜政通〔2019〕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宜章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来源:宜章县人民政府
编辑:廖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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