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危害,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春节期间在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一)县城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院落、汽车站、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区主要交通道路、街道;
(二)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以及学校旁边的宜人广场、红色广场、敬(养)老院;
(四)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旁边的星火广场;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六)移动、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七)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
二、烟花爆竹购买、燃放规定
(一)单位或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到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二)不得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非法、非标、超标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深入做好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公安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群众依法燃放、安全燃放的意识。县公安、安监、环保、城管执法、烟花鞭炮管理等部门和玉溪镇人民政府要共同加强监管,特别要加强对群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监督管理,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依法依规查处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经营、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处理。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举报电话:0735-37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章县人民政府
来源:
作者:宜章新闻网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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