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办函〔2014〕15号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章县“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宜章县“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5日
宜章县“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矿区生态环境,按照《湖南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郴发〔2013〕6号)精神及《郴州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意义
“矿山复绿”工作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基本点就是要着力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排放,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实现资源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开展“矿山复绿”行动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是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的现实途径,是落实企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保障矿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改善民生、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平台和抓手,也是宜章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工作目标
“矿山复绿”重点是通过采取工程、生物修复等措施,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使地质环境达到稳定、生态逐步恢复、景观得到美化。
本次“矿山复绿”行动包括所有生产、在建矿山和关闭矿山。重点是“三区两线”范围(即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按照“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目标是从2013年开始到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矿山复绿”工作。
“三区两线”边界确定原则:地形起伏较大的山地丘陵区以可视的山脊分水岭为界限,平原或低丘陵区向外扩展1千米为直观可视范围。
三、进度安排
(一)2014年6月底前,“三区两线”范围可视范围内矿山、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单位矿山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一般的矿山,基本完成“矿山复绿”工作。
(二)2015年底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严重的矿山,基本完成矿山复绿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宜章县“矿山复绿”行动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袁章中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主任欧阳绍先,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旭曦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煤炭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国土资源局,由刘茂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县“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的制定、矿山环境治理的督导、“矿山复绿”成果的验收,调度汇总全县“矿山复绿”行动情况。林业部门负责“矿山复绿”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参与审查“矿山复绿”方案。财政部门负责“矿山复绿”资金的筹措。“矿山复绿”行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县、乡两级都要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各阶段目标顺利完成,以优异成绩迎接省、市检查。县“矿山复绿”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矿山的“矿山复绿”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二)强化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治理责任主体,落实治理责任。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其中被整合矿山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整合矿山负责治理;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各矿山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生态恢复标准编制矿山复绿方案,在2014年3月底以前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单位已编制建设规划的,不再编制“矿山复绿”方案。
(三)规范矿山管理。用“矿山复绿”的标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各项活动。加强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方案的审查,确保新建矿山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加强对生产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自觉按照“矿山复绿”的标准不断改进开发利用方式,提高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节能减排,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根据不同阶段,“矿山复绿”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内容,未完成“矿山复绿”任务的矿山不予受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申请。
(四)多方筹集资金。矿山复绿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以矿山出资为主。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复绿”工作,由县人民政府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统筹安排资金。林业部门收取的植被恢复费应重点用于矿山植被恢复。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和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山复绿工作。
(五)加强政策支持。“矿山复绿”工作完成好的矿山,在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等项目安排中予以重点支持。完成复绿工作任务的,县级办证矿山备用金可返还50%。市以上办证矿山备用金的返还问题,县将积极协调。
(六)加强动态监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县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加强动态巡查,对“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附件:郴州市《矿山复绿方案》编写提纲
附件
郴州市《矿山复绿方案》编写提纲
一、方案名称
××矿山复绿方案
二、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矿山概况
1.矿山区域概况
简述矿山所属县(市区)、乡(镇)、村,矿山企业类型,矿山矿业活动影响区域距“三区两线”的直观可视距离,矿山区位描述(明确矿山是否属于“三区两线”的范围和郴资桂两型社会示范带、郴资桂郴永宜大十字架区域)。
附矿山交通位置图(A4图)。
提示:
矿业活动影响区域(即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评估范围,下同)主要包括:露天采矿场、废弃物堆放场(含废石、土堆场,尾矿库)、地面建筑(含矿部、选厂等)、工业广场、进矿公路,以及因矿山开采在地面产生的崩、滑、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现象。
“三区两线”(即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和郴资桂两型社会示范带、郴资桂郴永宜大十字架区域的矿山。
重要自然保护区包括: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
重要景观区包括:省级以上地质公园、矿山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
重要居民集中生活区包括: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及重点乡镇所在地;
重要交通干线包括:Ⅰ级、Ⅱ级铁路,国家公路、省公路;
重要河流湖泊包括:二级以上通航河道、重要湖泊、大型水库。
“三区两线”边界的确定原则:地形起伏较大的山地丘陵区以可视的山脊分水岭为界;平原或低丘陵区向外扩展1000米为直观可视范围。
2.矿山建设概况
简述矿山建设基本情况,明确矿山是否在建或生产矿山(含被整合矿山)、是否关闭矿山(历史遗留矿山、责任人灭失矿山)。
在建和生产矿山(含被整合矿山)简述矿山规模(大、中、小),矿区拐点坐标、矿区面积,开采矿种,矿山服务年限,矿山开拓开采方式、方法,矿山企业法人等。
关闭矿山(历史遗留矿山、责任人灭失矿山)简述矿山开拓开采方式、方法,矿山关闭时间等。
提示:
矿山建设概况可以从矿山办证档案中收集,对于关闭矿山(历史遗留矿山、责任人灭失矿山)如无法收集到,可以从简。
(二)矿山开采对土地资源、土石环境的影响
1.土地利用现状
简述矿业活动影响区域内地类、植被、土壤的基本情况。
地类的基本情况简述包括:地类类型(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荒草地、建设用地等)、分布的区域、所占面积和比例、主要的地类等。
植被的基本情况简述包括:主要生长的植被类型(乔木、灌木、草、藤本植物等)、植被覆盖率。
土壤的基本情况简述包括:土壤的基本类型(壤土、砂壤土、岩土混合物、砂土、砾质等),各基本类型土壤的厚度、生长的植物。
提示:
土地利用现状可从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中收集。
2.矿业活动对土地资源、土石环境影响现状(已占用、破坏和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简述因矿业活动影响区需复绿单元的面积,原始地类、树种、植被等,影响区现地表物质组成(土壤的基本类型)。
提示:
矿业活动对土地资源、土石环境影响现状可从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中收集。
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面塌陷、滑坡、地裂缝、崩塌、泥石流等。
复绿单元(下同)包括:露天采矿场、废弃物堆放场(含废石、土堆场,尾矿库)、地面建筑(含矿部、选厂等)、工业广场、进矿公路影响区等不同复绿单元,以及因矿山开采在地面产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现象影响区等不同复绿单元。
3.矿业活动对土地资源、土石环境影响预测(拟占用、破坏)
简述因矿山开采增加的复绿单元的面积,原始地类、植被等,影响区未来地表物质组成(土壤的基本类型)。
提示:
矿业活动对土地资源、土石环境影响预测可从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中收集。
(三)矿山复绿标准
矿山复绿原则上要求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治理对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威胁的地质灾害,使地质环境达到稳定、生态逐步恢复、景观得到美化。按照不同的复绿单元(地貌景观修复、植被绿化、人造景观等)提出具体的复绿措施,包括各复绿单元的面积、树种、植被种类等,以及复绿的总面积,复绿率等。
矿山复绿按不同的复绿单元提出具体的复绿标准。
1.申请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实施复绿的,各复绿单元不能看见裸露的泥土、石头,要与周边植被环境协调。
2.申请使用林业植被恢复费实施矿山复绿的,按照林业部门制定的技术规定执行。
(四)矿山复绿计划
在建和生产矿山按矿山服务年限按照《郴州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规定,2014年6月底前,“三区两线”范围可视范围内矿山、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单位矿山和《实施方案》附件所列341家重点矿山以外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一般的矿山要基本完成矿山复绿工作;2015年底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严重的矿山要基本完成矿山复绿工作。矿山按照上述总体要求,提出具体的复绿工作计划。
“三区两线”(即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和郴资桂两型社会示范带、郴资桂郴永宜大十字架区域的在建和生产矿山:完成对矿山公路两侧,地面建筑及工业广场四周,废弃的露采场、废物堆场等不再使用的复绿单元的复绿工作;对关闭矿山全面完成矿山复绿工作;其他在建和生产矿山:完成对矿山公路两侧,地面建筑及工业广场四周,废弃的露采场、废物堆场等不再使用的复绿单元的复绿工作。
提示:
复绿工作包括不同复绿单元的复绿(植树、植草)面积,复绿(植树、植草)种类及数量、复绿率(复绿面积/应复绿面积的比率)等。
(五)复绿费用概算
1.根据矿山复绿方案、复绿标准,对各复绿单元的工程内容进行相应的工程量测算。
2.依据矿山复绿单元工程项目、工程量测算和单位工程量投资定额标准等,测算复绿单元投资额和矿山复绿投资估(概)算总额。
3.定额标准、各工程单价等,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4.附矿山复绿投资估(概)算汇总表。
提示:
复绿费用概算 在建和生产矿山均已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可以从中收集;关闭矿山可参照类似矿山进行概算。
(六)矿山复绿实施方案保证措施
1.经费来源
在建和生产矿山由矿山自筹;关闭矿山由地方政府筹集。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和社会资本投入关闭矿山的复绿工作。
2.责任主体
在建和生产矿山为矿山企业法人(矿山业主);关闭矿山为地方政府。
(七)在建和生产矿山企业矿山复绿方案编制工作由矿山企业自主确定,关闭矿山复绿方案编制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八)矿山复绿方案按发证权限由相应的采矿权发证机关组织审查。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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