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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办发〔2013〕31号关于印发《宜章县公共租赁住房 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09-22 17:52:57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宜章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宜章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生活的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申请、配租、退出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县发改、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应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建设和企业投资建设两种。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筑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在城镇生活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企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限定建筑面积和租金标准,投资自建用以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宜章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严禁出售。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和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奖励和补助资金、市县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质量监督、验收使用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查与分配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城镇生活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城区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60%;

3.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60%;

3.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年以上;

4.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享受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与受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用人单位提出租住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或户口户籍证明;

3.社区或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4.现住房情况的证明;

5.与工作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2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二)受理。户口所在地社区或用人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或个人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工作单位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并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房产管理部门。

(三)审查。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有无住房、家庭收入情况、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等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县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户口所在地社区或用人单位进行查证落实,符合条件的重新申请、公示。

(五)分配。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社区或用人单位、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息资料,按照年龄、健康状况等情况,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监督下,确定入围申请人后,分批次进行分配并抽签确定房号、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六)签约。申请人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后30日内到县住房保障部门指定的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一般为3至5年,合同应当载明住房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租赁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单位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查,2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委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由出租人负责设施维修、养护。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业主和其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物价部门依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承租人的承受能力、折旧、维修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后公布实施。每年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按套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标准为1000元/套。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交清租赁保证金和当年租金,以后租金按年一次性收取。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住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五)拖欠3个月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六)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县房产管理部门、社区、民政部门和拥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收入、住房、财产和人口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已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应当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续租审核制度。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县房产管理部门重新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租赁合同约定,按同区域、地段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的两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或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五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等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机关。

县人大各办委,县政协各办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印发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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