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保”)试点管理,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湘劳社工字〔2010〕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保经办工作包括前期准备、参保登记、基金征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稽核和资格认证、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保业务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统一经办,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劳保站”)和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内设综合股、参保缴费股、待遇审核股、基金财务股、被征地保障股,根据岗位特点和需要,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主要职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城乡居民社保政策;对乡镇城乡居民社保业务进行培训指导和检查考核;参保缴费数据汇集及基金管理;参保人员资格审查、建立个人账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注销登记审批;待遇核定支付和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搞好城乡居民社保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城乡居民社保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档案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乡镇劳保站应配备专职城乡居民社保社保员。专职社保员应具备城乡居民社保业务相应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乡镇社保员主要职责:开展城乡居民社保政策宣传和参保对象公示;组织村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检查考核;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记账信息、转移信息等进行采集、录入、核对和上报;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做好乡镇城乡居民社保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六条 村委会应配备城乡居民社保协管员(以下简称“村协管员”)。村协管员应具备城乡居民社保业务相应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村协管员主要职责:负责城乡居民社保政策宣传与解释、组织和动员参保、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按时征缴保险费;做好城乡居民社保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进行死亡申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情况摸底调查、信息采集、参保对象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七条 城乡居民社保试点实施前,县、乡、村三级要层层动员布置,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手册、手机短信、横幅标语等宣传手段,走村串户宣传、政策咨询服务等活动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参保对象宣传城乡居民社保政策及办理流程,引导参保对象自觉参保缴费。
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保试点实施前,县、乡、村三级要利用咨询电话、农保QQ群、劳动保障网站、银行查询系统等形式,建立信息联络联系工作平台,开展城乡居民社保政策咨询和服务。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及时受理业务咨询,重点情况记录在案。对参保登记、缴费情况、待遇发放、资格认证、注销登记等情况要及时公示,方便群众查询。
第九条 城乡居民社保试点实施前,县、乡、村三级要有意识地建立本辖区参保对象的基本信息库(或台账),设立统一编码。行政区划统一编码为宜章县431022,乡、村、组依次编写为乡镇2位,村级2位,组级2位,到组编码共为12位。业务类型代码为缴费类A、待遇类B、注销类C、转保类D。城乡居民社保参保对象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社会保险编号。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条 凡宜章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为城乡居民社保参保对象,可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村协管员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审查其参保基本信息是否符合参保登记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为其进行参保登记;对户口簿、身份证信息不符且有错误的,暂不接受参保申请,待到公安部门对相关信息修改后再予办理。
第十二条 对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参保人员,村协管员应登记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户籍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按60周岁以上和未满60周岁两种情况,分村组分别填写《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名册》(以下简称名册),每月汇集一次名册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天,然后上报乡镇劳保站。乡镇农保员初审后,录入乡镇城乡居民社保信息系统,然后将纸质和电子名册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
第十三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将电子名册导入省城乡居民社保信息系统,并与城镇参保人员数据库比对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正式确定为参保对象,其中16至59周岁参保人员为参保缴费人员,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为享受待遇人员。
对参保缴费人员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补贴登记卡》(以下简称缴费存折),对享受待遇人员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存折》(以下简称养老金存折),对参保对象发放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在领取时,应在领取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 参保登记后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由参保人员申请,乡镇劳保站初审后,汇总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修改。
缴费存折或养老金存折的修改换发,到指定的金融(银行)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出现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统筹范围转移、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的,参保人员向村协管员申报,乡镇劳保站初审后,汇总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死亡的,应提供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3)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4)失踪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失踪告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5)跨统筹范围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6)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7)社保机构出具的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第五章 基金征集
第十六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每年初利用信息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档次和标准,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进行缴费。同时公布特困群体补贴对象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根据自己意愿确定缴费档次和标准,凭缴费存折或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银行)服务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融(银行)服务机构在缴费存折上打印个人缴费记录和补贴金额,作为缴费凭证。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保实行按年度缴费,参保人员应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一次性缴清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享受当年缴费补贴,补缴以前年度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对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未超过15年的,必须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十九条 各乡镇劳保站、村(居)委会应定期对个人缴费进行宣传引导,及时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乡村集体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的补助,直接到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办理。
第二十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应及时与指定的金融(银行)服务机构进行保费收缴对账,核对无误后才能记录个人账户信息。同时将个人缴费信息导入信息工作平台,方便乡镇农保员、村协管员以及参保人员进行查询和核对。
第六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首次缴费时,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以及利息组成。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收入科目,村集体和其他经济实体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集体补助收入科目,各级财政对个人缴费的补贴记入政府补贴收入科目。
第二十三条个人账户管理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可持缴费存折或社会保障卡,到信息工作平台进行查询、下载或打印。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县、乡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第二十五条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每年12月31日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和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入库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记账利率目前参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 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不间断按日计息;中断缴费恢复后,自恢复之日起按正常计息。
第二十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的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五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七章 待遇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和经省级批准的县政府适当提高的部分组成。对缴费年度超过15年的(不含补缴年限),每增加1年缴费,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计算公式为:月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55元标准+县级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数额+(缴费年限-补缴年限-15年)×0.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39(金额四舍五入计算到角)。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均可依法继承。
第二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对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核定待遇,由指定的金融(银行)服务机构为其开设城乡居民社保待遇发放账户,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三十条 对城乡居民社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在确认其符合条件的同村子女参保缴费后,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从其办理待遇核定手续的次月开始,发放到指定账户。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发生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拨付至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相应的账户。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保待遇委托指定的金融(银行)服务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期为当月25日左右。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暂停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止其养老金待遇发放。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恢复发放,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四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或失踪的,村协管员和乡镇社保员应及时进行死亡或失踪申报,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应自死亡或失踪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第八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县域内跨乡镇或村组转移的,按信息修改处理程序要求,只变更其户籍地和居住地,不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转入或转出的,只转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入的,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为其办理新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储存额实际到账后,及时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转出的,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根据转移接收函将其城乡居民社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出至新参保地。
第三十九条 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保试点的,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应暂时将参保人员的社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留存,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
第九章 基金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设立基金财务股,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人员负责城乡居民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省级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加强城乡居民社保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设在指定的金融(银行)服务机构。
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社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社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四十三条 每年年初,财务人员要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个人参保缴费情况、待遇领取人数、计划参保人数、政府补贴标准等情况,编制本年度基金收支计划、财政补贴预算,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基金收支计划经省级业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处理账务,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及时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基金收入户月末的基金应清零,全部划转至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户应保证养老金待遇每月按时发放。
第四十五条 每年年末,财务人员应办理基金和经费收支决算,编制财务活动报告,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财政和省级业务部门报告,取得审核批复文件。
第十章 稽核和资格认证
第四十六条 设立稽核工作岗位,明确稽核人员职责,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保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
第四十七条 稽核人员应采取随时抽查或定期核查方式,严格按程序实施稽核,并形成稽查报告。对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内部各个业务环节、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履行经办程序。对乡镇社保员、村协管员经办的城乡居民社保业务进行稽核,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四十八条 稽核人员每年应会同乡镇劳保站、村(居)委会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和乡镇劳保站应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查处举报事项。
第四十九条 稽核人员应督促乡镇劳保站、村(居)委会建立待遇领取人员管理台账。各村(居)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存资格认证。
第十一章 统计管理
第五十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统计人员职责,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下发统计信息。
第五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各股室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协助统计人员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村协管员和乡镇劳保站应分类建立业务台账,定期逐级报送统计相关数据。统计数据要及时、真实、完整地报送,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章 档案和资料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设置档案工作岗位,明确档案人员职责,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做好城乡居民社保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保归档范围包括:业务档案、会计档案、文书档案等。形式包括纸质、电子存储介质等。
第五十五条 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业务档案包括:乡镇上报的申请书及汇总表、申报表、领取登记表、报告表、参保人员名册、结算单、支付比对表和拨付计划表、转移接续关系表等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乡镇劳保站归档材料包括:各村上报的参保人员名册、领取登记表、申报表等,自身填报的报告表、汇总表等,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批复的各类单证等。
村(居)委会归档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名册、参保人员增减变动表、死亡申报表、资格认证公示表、管理台账等。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由宜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宜章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流程》根据本规程制定。
第五十八条 城乡居民社保基金管理以及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业务经办等工作,上级或本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后,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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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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