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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办函〔2012〕47号关于印发宜章县2012年度2~14岁重点人群驱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04-01 16:03:20 字号:

  宜政办函〔2012〕47号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章县2012年度2~14岁重点人群

  驱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宜章县2012年度2~14岁重点人群驱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宜章县2012年度2~14岁重点人群

  驱虫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我县2~14岁重点人群土源性线虫(蛔虫、钩虫、鞭虫、蛲虫)感染率,努力完成我县“三创”工作相关考核指标,根据卫生部《2006~2015年全国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湖南省卫生厅《2008~2015年湖南省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和郴卫妇函〔2011〕11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党和政府对少年儿童的关怀,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农村开展2~14岁重点人群年度驱虫防治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降低并逐步控制我县2~14岁重点人群肠道寄生虫的感染率,保障广大儿童及青少年的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全县2~14岁重点人群肠道寄生虫驱虫覆盖率达100%。

  三、工作原则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防治”的原则,本着知情自愿,以乡镇、村为单位分期、分批、分散进行。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措施

  为加强对全县2~14岁重点人群肠道寄生虫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宜章县驱虫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黄志莲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欧阳绍先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小英 县卫生局局长

  成 员:王永忠 县卫生局副局长

  杨文兴 县卫生局纪检组长

  廖四龙 县疾控中心主任

  欧检路 县合管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疾控中心,由廖四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技术措施

  1.县疾控中心要成立由分管领导及相关卫生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对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进行土源性线虫病专业知识、驱虫药物使用及副反应处理等业务培训。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培训。驱虫药品由乡村医生根据县合管办提供的人员名单,采取送药入户,当面告知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禁忌症等,并随药品一起发放给全县广大群众的一封信及服药须知,详细了解服药对象是否有服药禁忌,确认无服药禁忌症后方可发放驱虫药品。

  2.驱虫药治疗

  (1)驱虫药物:由县疾控中心负责把好质量关,选择安全、广谱、高效、服用口感好的驱虫药品——阿苯哒唑颗粒。

  (2)驱虫治疗时间:具体时间由县疾控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安排,但在2012年8月底前必须完成。

  (3)驱虫对象:全县2~14岁农村参合人群为重点驱虫对象,所驱的虫种为蛔虫、蛲虫等土源性线虫。

  (4)服药剂量和方法:每次1包,餐后2小时,一次嚼服或温开水冲服。

  (5)禁忌症:患有心、肝、肺、肾等重要脏器疾病的患者、急性病患者、孕妇及有药物过敏史者严禁服用驱虫药,感冒、发热者宜推迟服用。

  (三)不良反应处理原则

  肠道驱虫的驱虫药物副作用较少见,只有少数人可出现头昏、头痛、恶心、呕吐、腹部不适等症状,一般症状较轻不需处理,可自行消失。若出现明显或人数较多的不良反应时,除了及时对症处理外,还应掌握以下处理原则:

  1.向广大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恐慌,防止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

  2.一旦发现不良反应,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并速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

  3.如果出现一定范围的不良反应或严重不良反应,县疾控中心和供应商应及时派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四)注意事项

  1.各地在药品运输和保存中要注意防潮、防污染、防霉变,若发现有劣质、霉变、破碎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服用。

  2.在服药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疗效和副反应观察,若发现不良反应者,应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业务部门。

  3.严格按照规定剂量、方法服药,不得任意加大或减少剂量。

  (五)驱虫效果巩固

  按照土源性线虫防治规范要求,县疾控中心负责编制土源性线虫防治知识资料,县教育部门要组织各学校对中小学生普遍进行一次肠道寄生虫病防治知识教育,促进防治对象对肠道寄生虫病防治知识的知晓和健康行为养成,巩固驱虫效果。

  (六)有关要求

  农村参合驱虫对象驱虫药品费,由县合管办按10元/人·次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县合管办按2012年度参合名册筛选出重点人群驱虫对象花名册,县疾控中心组织人员对参合驱虫对象实行免费驱虫。县合管办要对本次驱虫工作进行检查,对驱虫对象进行电话回访、现场调查、重点抽查等,按实际服药人数支付费用。检查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人数等违规操作事件,要追回违规发生的补助费用,并处违规补助金额的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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