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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政发〔2011〕1号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12-03-14 16:29:40 字号:

宜政发〔2011〕1号

  宜章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市军分区《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郴政发〔2009〕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部分2008年、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等文件精神,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非农户口入伍且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一)切实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全县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各级各部门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安置任务。任何部门(单位)、行业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工作。城镇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转业士官配偶所在单位应接收安置退役回来的子女和转业士官,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为由拒绝接收安置。用人单位不得以体检或文化考试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役满三期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地安置。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9、10级伤残的退役士兵,仍按城乡有别安置政策执行。

(三)坚决落实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在2011年年初前完成全县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四)继续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人5万元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足额转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由财政部门在单位经费中直接扣缴。中省市驻宜单位的有偿转移资金不缴入财政部门账户。

(五)严肃安置纪律。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和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安置对象自接收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到安置对象户籍所在地乡镇,不再安置。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加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扶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得到更多实惠。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对城镇退役士兵自愿要求自谋职业和经考试考核择优录取以外的对象,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中省市驻宜单位未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其一次性经济补助由中省驻宜单位直接发放)。补助标准:自愿要求自谋职业的三级以上转业士官4万元/人;城镇退役义务兵为2万元/人;每超期服役一年或荣获个人“三等功”奖励者(不重复计算)增发1000元。在办理完相关自谋职业手续后,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政府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落实好城镇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

(二)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一律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复学毕业后不再安置;不愿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

(三)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基层创业。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四)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利用本地技工学校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服务,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岗位工作的,培训后还应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障个人账号。

三、依法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坚决贯彻执行现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就业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自收到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上岗,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相应待遇。就业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并视同已交纳社会保险金年限,但待分配时间不超过2年,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失业的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享受失业保障待遇;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

四、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具体行动,是建设和谐宜章,富民强县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加快安置进度,确保完成各项安置任务。对认真完成安置任务的系统和单位或积极选择自谋职业、为地方建设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奖励;单位、乡镇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县劳动保障、财政、公安、人事、编制、教育、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互相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置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民政部门要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并协调落实安置计划。

 

附件:宜章县城镇退役士兵一般安置对象安置分配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宜章县城镇退役士兵一般安置对象安置分配表

安置单位

人数

安置单位

人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机构

4

县物价局二级机构

1

文化局二级机构

1

杨梅山镇政府二级机构

1

县安监局二级机构

1

城南乡政府二级机构

2

县国土资源局二级机构

1

瑶岗仙镇政府二级机构

1

县城管局二级机构

3

浆水乡政府二级机构

1

县环保局二级机构

1

长策乡政府二级机构

1

县房产局二级机构

1

岩泉镇政府二级机构

1

县林业局二级机构

1

栗源镇政府二级机构

1

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

黄沙镇政府二级机构

1

县广电局二级机构

2

城关镇政府二级机构

1

县煤炭局二级机构

2

白沙圩乡政府二级机构

1

麻田镇政府二级机构

1

梅田镇政府二级机构

1

县物资行管办二级机构

2

平和乡政府二级机构

1

县卫生局二级机构

1

自谋职业

34

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补充安置

1

合     计

71

 

 

 

 

 

 

 

 

 

 

 

 

 

 

 

 

 

 

来源: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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